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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亏损弥补限额的筹划

编辑:平顶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14

关于增加亏损弥补限额的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免税合并方法下,合并后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二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x(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令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按照这个公式,当被并企业净资产很少,或为负数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亏限额就会很小或者为零,这时即使合并后的企业能够产生大量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无法用于弥补亏损,一旦超过了补亏期限,被并企业未弥补亏损的税收挡板作用就被浪费掉了。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增加被并企业净资产人手,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寻求“债转股”。在合并前由被并企业向其债权人申请债务重组,将其债权等值转化为股权,这样被并企业在不产生重组收益的条件下实现了净资产的增加,也相应增加了合并后企业的补亏限额。 制约这一筹划方案的主要因素包括,合并企业股东可能担心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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